关键词:股权众筹前言: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实现股权众筹的融资业务飞速增长。尤其是自2015年以来,在政府支持和认可下,京东、阿里、平安等大机构纷纷进入众筹领域,股权众筹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股权众筹在暴发式增长的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到其间存在诸多风险,进而规范股权众筹健康发展,防止投资者利益被侵犯。股权众筹多属天使投资阶段,当前众筹项目以TMT(科技、媒体和通信领域)居多。风险投资退出往往需要等待下一轮投资进入或项目成功IPO,其中耗时短则三至五年,长至十年左右。以近年兴起的影视众筹项目《大鱼海棠》为例,该项目在2013年完成众筹,经过摄制和后期制作,直到2016年年中才上映,预计2016年年末方可向投资人兑现利益分红,前后长达三年半以上。对大众而言,股权众筹项目资金缺乏流动性,往往使之成为少数人的游戏。在影视众筹领域,中国每年上映的电影大概有5千部,最后经过审查以及成功在院线上映的也就只有200部左右,就算这200部能够成功进入院线放映,最后能够获利的电影更是少之又少。因此,股权众筹项目迄今顺利退出并盈利的成功案例很少。根据大家投CEO李群林提供的数据,90%的天使投资项目最终以失败告终。一、风险提示不充分首先,当前部分股权众筹项目存在投资人大众化趋势,这与天使投资“小众化”的本质矛盾。众筹平台在推送项目时,应在官网以及正式合同文本中向投资者做充分风险提示,给投资者留有一定的犹豫期,并适当提高投资门槛,以免误导投资者。二、股权众筹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有些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和同一项目的其它投资者(比如投资机构或大额投资个人)难以做到同股同权。一家在国内比较知名的股权众筹平台曾为此发生过纠纷,投资者到平台所在公司,指责平台发布的项目没有做到同股同权,因此引发极大争议。因此,平台应尽可能从投资者,尤其是从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出发,推动项目发起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相应约束,确保同股同权。三.维权成本高众筹项目投资者少则数十人,多则上千人,多数人投资额度不过几千元或数万元。一旦项目方违约,投资人为此专门维权的成本可能非常高昂,甚至得不偿失。从投资人利益保护角度出发,平台可以预先约定,由投资人授权平台代为行使维权的权利,或者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对项目方违约的惩罚条款。同样的,每个特定的众筹项目往往在融资成功后,将成立相应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众多,每个合伙人投的钱可能有限,一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