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的法律-道德观是自相矛盾的吗?王威智内容摘要:我国学界流行观点认为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太邪恶的法律不能被服从”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自然法色彩,与哈特作为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分离命题相背离,因而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对哈特法律道德观之融贯性的辩护建立在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区分之上。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存有四个面向,即历史因果性上法律与道德内容的重叠,法律与道德概念上的分离命题,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和道德的法律强制。“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强调法律与道德在事实与内容上的联系,其与两者在概念上的分离并不矛盾;哈特反对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合法性标准,但不反对将道德视为法律的评价性标准,因此上述两个批评错在混淆了问题的不同面向。批判道德哲学与自由主义是哈特的重要底色,贯穿了他的法律道德理论;哈特坚持“法律是法律”,但又对法律及其实践在道德上始终保持着审慎的态度。哈特的分析法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双重身份是互相支撑的,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洽的、立场鲜明的。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批判性道德对法律的道德批判道德的法律强制赫伯特?哈特(H.L.A.Hart)是当代最为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在法*王威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62西方法理经典命题疑义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不可绕开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多影响深远的论述。在英美学界,论战通常关注和涉及他的某个单一命题,比如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朗.富勒(LonL.Fuller)与哈特就分离命题的交锋,帕特里克?德富林(PatrickDevlin)、罗伯特?乔治(RobertGeorge)与哈特就道德的法律强制命题的切磋。而我国的很多学者对哈特提出了一种“整体性”的批评,认为哈特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诸多观点是不融贯的,最突出的批评是其某些观点带有太多的自然法色彩,因而与其实证主义的立场自相矛盾。这其一就表现在哈特对于“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阐述,它被我国部分学者解读为哈特“向自然法靠拢的倾向”?,哈特“一方面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同时也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其二在于他关于不能服从邪恶法律的观点,有学者就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