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第41卷第4期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Aug.2023Vol.41No.4《民法典》视域中不动产买受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适用为视角李欢欢(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实现抵押权人与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平衡至关重要。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消费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通知义务是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只有商品房消费者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时,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反之,则不能简单地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当然,作为补救措施,商品房消费者可以代为清偿债务而消除所购商品房的抵押权负担。关键词: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合理注意义务;代为清偿债务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837(2023)04-0053-09引文格式:李欢欢.《民法典》视域中不动产买受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适用为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4):53-61.一、问题的提出商品房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与抵押权的顺位关系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之一。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赞成者与批判者皆有之。在开发商将商品房供作抵押的情形下,购房人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但尚未完成商品房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同一标的物(商品房)上可能同时存在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和商品房消费者依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债权人的抵押权是物权,而商品房消费者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的移转商品房所有权的请求权则是债权①。按照物权与债权关系的基本规则,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当然应优先于商品房消费者的债权。然而,这一基本规则被司法解释、批复或者可以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的会议纪要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有条件地排除抵押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