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08期(2023年08月)No.08202326黑河学院学报JOURNALOFHEIHEUNIVERSITYdoi:10.3969/j.issn.1674-9499.2023.08.008随着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有利的是互联网络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方便快捷,智能高效。但有利必有弊,弊端就是对人民群众财产产生了严重危机的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实施诈骗,与传统诈骗手法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不需要犯罪分子聚集在一起实行诈骗行为,而是采用线上沟通,逐渐在网络空间里形成了隐形的犯罪链条环环相扣,但在这链条的末端有一个重要环节也就是帮助取款行为。与此同时,出现了一类新的“职业”也就是帮助取款人,但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存在部分争议,本文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认定过程出现的理论争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一、帮助取款行为的刑法规制和司法现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以下简称《意见(一)》),其中第四条三款规定了若是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收益,还帮助其套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2021年,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其中规定了若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并帮助其套现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但能证明其不知情的情况除外。同时规定,若事前通谋要以共同犯罪论处。《意见(一)》和《意见(二)》中都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实际对部分理论存在争议。其中第一是要求“明知”其收益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其取款。在意见中更多是对帮助取款行为的类型进行了详细阐述,但对“明知”这一要点没有进行详细规定,明知的内容都包括什么,又要明知到什么程度。第二就是若实施取款行为是有事前通谋的情况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事前通谋”的理解,既包括对“事前”这个时间要素的理解,也包括了“通谋”这个行为的理解。电信诈骗行为人和帮助取款行为人的通谋是在行为着手实施之前还是在实施完毕都会影响对“事前通谋”的认定[1]。第三就是在意见中并未对帮助取款行为构成何种类型的共犯进行说明。意见中规定帮助取款行为若存在事前通谋的情形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却未说明是构成帮助犯还是正犯。而导致以上情况发生的根源就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这也导致了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