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HebeiVocationalCollegeofPublicSecurity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12月Dec.2022第22卷第4期Vol.22No.4数据安全刑法保护重心之移转——从个体法益到公共利益郭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互联网3.0时代的到来,数据犯罪日益猖獗,随着《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我国将数据安全独立于个人信息安全来治理,但其中存在对个人信息安全过度保护的局面,忽视了数据的公益属性,应坚持数据和信息相互独立的概念,将数据安全所保护的法益定位于公共数据管理秩序,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将其刑法保护的重心由个人法益转为公共利益,增设危害公共数据罪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关键词:数据安全;公共数据管理秩序;个体法益;公共利益;危害公共数据罪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22)04-0054-0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从上层建筑层上对如何保护和规制数据安全数据犯罪给出了理论指引。当前,大数据的时代已经到来,2021年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志着互联网2.0时代的逝去,3.0时代的到来,数据的重要性如同21世纪的石油,人类对其依赖性愈演愈烈。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相结合,催生出甚至以数百泽字节(ZB)计的数据和数十亿计的互联网“冲浪者”,[1]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也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福利和收益。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性产业要素、战略性资源,在给数字经济、商业发展、疫情防控方面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诱发了变化莫测的风险。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数据的泄漏、非法利用、破坏、篡改等。数字时代区别于传统时代,数据的非法使用具有迅速性、波及面大、脆弱性、损失难以挽回的特征,例如,2021年4月,Facebook中包含5.33亿用户敏感数据的泄露;2019年微软跨度长达14年的2.5亿条客户服务和支持记录在网上泄露等等都造成了大量的数据隐私的泄漏。[2]放眼全球,数据的安全治理已然成为全世界各国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数据安全也随之从静态的保密到动态的流动转变。为更好的进行数据的有效利用,防止数据的非法滥用等,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