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版SHEHUIKEXUEBAN■■■■■■■30作者简介:朱笑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正义视阈下犯罪的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研究”(20BFX06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2批面上资助项目“中国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对诈骗罪基本原理的再塑造研究———基于大数据样本的人工智能分析”(2022M721307)收稿日期:2022⁃11⁃25DOI: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3.02.04数字治理的刑法介入模式———以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变革为例□朱笑延摘要:中国网络犯罪治理大转型的“波兰尼时刻”已经到来。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实践由直接的国家管控到间接的平台治理、由控制数字技术到净化数字生态、由单一的刑罚制裁到多元的部门法合作,驱动着网络犯罪治理从事后治理迈入数字治理阶段。刑法介入网络犯罪治理的核心问题也由规制范围的选择转变为与数字治理的不匹配,这一问题难以通过积极、消极抑或折中的法律内部视角解决,而是要在法律与治理的互动关系中探索更具数字化、更具想象力的答案:刑法应以间接治理的介入思维取代对网络平台犯罪预防义务的直接审查,重点评价网络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对公共义务的实质性履行;突破一律从严或一概从宽的泛化惩处思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数字化特征,确立更富针对性的评价尺度;超越刑法规制抑或行政规制的部门法分立视角,以部门法合作规制的新思维探索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协同作业模式。关键词:数字治理;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字法学;“波兰尼时刻”;数字看门人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023(2023)02⁃0030⁃11一、问题的提出为深度回应“网络犯罪+数字社会”双浪叠加所带来的治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1],网络犯罪中以刑法为核心的事后治理模式逐渐松动,数字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逻辑和治理规律正在兴起[2]。所谓数字治理,即为解决数字技术深度应用对社会所带来的结构性影响。传统治理体系不断吸纳数字化理念、数字化资源、数字化工具以及数字化规则等内容,进而带来整个治理模式的结构性变迁[3]。在网络犯罪领域,数字治理的标杆性实践莫过于电信网络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