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05-17[修回日期]2022-05-23[第一作者简介]王廷勇,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研究。①《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国农村地区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屋普遍存在,其中,农村居民点闲置用地面积约为2万平方千米,每年因农村人口转移新增农村闲置住房约5.94亿平方米,折合市场价值约4000亿元〔1〕。毫无疑问,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一户多宅”“超标多占”“无序违建”“隐形流转”等问题十分突出〔2〕。在城乡进一步深度融合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进城落户群体的农村财产权益,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已正式拉开帷幕,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方向亦已指明,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难题更是迫在眉睫。一、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一)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原则法律上明确要求是遵照“一户一宅”,长期有效且无偿拥有,因此,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福利,其使用权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只允许在本集体成员范围内流转,不能入市自由交易”,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相比不仅“交易权利”受到限制,且“市场价值”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限制农村住房入市自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房屋贬值。对比城市房产,农村的“房产”价值远远低得多,久而久之宅基地及房屋都变为“沉睡资产”。为盘活农民的这一“沉睡资产”,2018年,我国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纳入中央一号文件,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三权”分离,这一政策的革新拓宽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利用。在“三权分置”下,城里人可以到农村投资、与农户或者村集体进行合作开发农村闲置房、对农村闲置房进行改造和修建、到农村长期租用农民的闲置住宅和宅基地。城里人到农村投资的空间进一步放宽,农民的土地权益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4〕。(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依据《宪法》总要求,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制度,由于户籍和地区的差异,农村和城市在遵行“公有制”之下,又进行了不同划分,城市土地归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属本村集体经济所有①。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民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