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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HLS 0003-2013 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羊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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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HLS 0003-2013 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羊羹 0003 2013 北京 红螺 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 企业 标准
1 Q/HRHLS 北 京 红 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RHLSQ/HRHLS 00032013 代替Q/HRHLS 003 2010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羊羹 2013-10-15 发布 2013-11-25 实施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2 前 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羊羹标准。本标准代替 Q/HRHLS 003 2010羊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波 本标准批准人:牛金霞 说明 Q/HRHLS 00032013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RHLS 003 2010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羊羹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羹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生产过程的要求。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略 3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4 板栗应符合 GB/T 22346 的规定;3.1.5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7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9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色泽均匀,羹面晶莹光亮。滋味与口感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味,无焦糊味和异味。组织形态 形态完整,表面光滑组织紧密,有弹性,无糖液析出,无蔗糖结晶块(封口表面除外)。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随机抽取 50g 样品,去除包装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通过观察、嗅闻、咀嚼品尝进行检验。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40.0 GB 5009.3中第一法 总糖/(%)65.0 GB/T 20977中附录A中方法 4 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T 5009.56 总砷(以As计)/(mg/kg)0.5 GB/T 5009.11 铅(Pb)/(mg/kg)0.5 GB 5009.12 3.4真菌毒素限量 羊羹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黄曲霉毒素B1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T 5009.22 3.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15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30 GB/T 4789.3-2003 霉菌计数/(CFU/g)100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3.6食品添加剂 3.6.1 现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下:琼脂应符合 GB 1975 的规定;卡拉胶应符合 GB 15044 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 GB 1987 的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 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口味)、同一批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组批次。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 抽样 5 采用随机的方法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应从不低于每批数量 5的样本中抽取不低于 0.5kg的产品作为检样和留样。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每批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用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更改原料时;更改工艺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2 包装 各种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常温库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下放垫板,隔墙、离地 1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6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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