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020C61石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48-2006丝虫病消除标准Criteriaforeliminationoffilariasis2006-01-25发布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20048-2006月U吕本标准3.4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是在卫生部疾病控制司1996年7月12日发布的《消灭丝虫病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德建、伍卫平、段绩辉。GB20048-2006丝虫病消除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达到消除丝虫病目标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有丝虫病流行的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湖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湖南、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丝虫病lymphaticfilariasis由丝虫寄生人体所引起的寄生虫病,在我国特指淋巴丝虫病,包括班氏丝虫病和马来丝虫病。2.2丝虫病流行区filariasisendemicareas防治前有当地感染的微丝拗血症者的乡、镇。2.3微丝蜘血症者microfilaraemia夜间采血检查发现血内含有微丝勤的受检者。2.4微丝蝴率microfilariaprevalent受检人群中微丝拗血症者的百分率2.5慢性丝虫病患者chronicfilariasispatient因感染丝虫而引起的淋巴水肿/象皮肿、乳糜尿、鞘膜积液等临床表现的患者2.6病原学监测parasitologicalsurveillance对抽样选定的人群进行夜间采血检查,调查有无微丝坳血症者2.7蚊媒监测entomologicalsurveillance在抽样选定的范围捕集栖息人房内的媒介蚊种进行解剖检查,调查有无人体幼丝虫感染。3消除丝虫病的要求3.1以县或相当的行政区划为单位,经省级考核确认基本消灭丝虫病(即流行县以行政村为单位,微丝勤率降至1%以下)10年以上。3.2病原学监测,无微丝坳血症者3.3蚊媒监测,无人体幼丝虫感染。3.4对遗留的已不具有传染源作用的慢性丝虫病患者进行了调查和给予照料注:鉴于遗留的慢性丝虫病患者已不具传染源作用,故3.4如暂未达到,并不影响对某地区消除丝虫病的判断。4考核方法考核的具体方法见附录AGB20048-2006附录A(规范性附录)丝虫病消除相关要求的考核方法A.1病原学监测的方法A.1.1病原学监测需累计覆盖全县流行区人口的3%以上,并需累计覆盖流行乡、镇数的30%以上。此项要求不包括全县病原学监测或蚊媒监测末次发现阳性当年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