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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DH 0003 S-2019 调味食用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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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DH 0003 S-2019 调味食用菌 2019 调味 食用菌
Q/FJDH福 建 德 晖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DH 0003S2019调味食用菌2019-11-20 发布2019-12-10 实施福建德晖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JDH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食盐含量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而制定;污染物指标按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微生物指标按 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而制定;食品添加剂按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德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德晖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萧辉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H 0003S20191调味食用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食用菌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食用菌(银耳除外)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香辛料、味精、辣椒、酿造酱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适量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山梨酸钾、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红、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三氯蔗糖、一聚赖氨酸盐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加工处理(退盐、选剔、修整、清洗、烫漂)、调配、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食用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H 0003S20192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5009.2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5号)关于批准-聚赖氨酸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盐渍食用菌(银耳除外):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或 GB/T 8967 的规定。3.1.7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8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0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11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12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13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H 0003S201933.1.14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5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6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3.1.17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规定。3.1.18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9-聚赖氨酸盐酸盐:应符合关于批准-聚赖氨酸等 4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第 5 号)的规定。3.1.20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相应品种熟制后的正常色泽滋味、气味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片、条、丁或块状,除茶树菇外无明显粗老纤维感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80食盐含量(以NaCl计),%6.0乙酰磺胺酸钾a,g/kg0.3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a,g/kg0.5乙二胺四乙酸二钠a,g/kg0.2三氯蔗糖a,g/kg0.3a仅限于添加了相应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总汞(以Hg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2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H 0003S201943.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表示)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0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中,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红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最大使用量为 0.3g/kg;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最大使用量为 0.5g/kg;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0.2g/kg;三氯蔗糖最大使用量为 0.3g/kg;-聚赖氨酸盐酸盐最大使用量为 0.3g/kg。3.7.3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正常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3食盐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H 0003S20195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4总砷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5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6总汞按 GB 5009.17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7镉按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8亚硝酸盐按GB 5009.33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9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按 GB/T 5009.140 规定的方法检测。5.10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测。5.11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按 GB 5009.278 规定的方法检测。5.12三氯蔗糖按 GB 22255 规定的方法检测。5.1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测。5.1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测。5.1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5.16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H 0003S20196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天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6.2抽样所抽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且总量不低于 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袋(瓶)且总量不低于 3kg。样品分成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3产品检验6.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盐含量、亚硝酸盐、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正常情况为每半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试制鉴定时;2)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3)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4)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5)国家食品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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