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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Q 0001 S-2022 清水笋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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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Q 0001 S-2022 清水笋罐头 2022 清水 罐头
Q/FJCL 0004S-2022Q/FJSQ福 建 山 丘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SQ 0001S2022清水笋罐头2022-10-20 发布2022-11-19 实施福建山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JSQ 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中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本标准卫生指标执行 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规定进行制定。其中污染物指标铅和锡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福建山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山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书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21清水笋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水笋罐头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新鲜或干制的竹笋为原料,经预处理、添加适量的柠檬酸、添加或不添加焦亚硫酸钠、食盐(或不添加),再经灌装、封口、杀菌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清水笋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罐头厂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8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223.1.1竹笋应采用新鲜或干制的竹笋,无腐败和病虫害,且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3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要求。3.1.4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外观笋肉呈淡黄色或白色,有光泽、汤汁清晰,密封完好,无泄漏、胀袋现象滋味与气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形状基本均匀规则,无明显粗纤维,允许稍有损伤和拔节,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和白色析出物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久置允许有微量沉淀,不影响品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pH 值3.5-5.0固形物含量(%)50铅(以 Pb 计)/(mg/kg)1.0锡(Sn)a/(mg/kg)250亚硫酸盐(以 SO2计)/(g/kg)0.05注:a 仅限于金属罐装产品的检测。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23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焦亚硫酸钠的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不得大于 0.05g/kg。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和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先检查包装容器有无泄漏、胖听或胀袋现象,观察封口状况,然后将内容物倾倒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5.2理化检验5.2.1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固形物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亚硫酸盐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246.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 2 袋,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2 袋,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检验6.3.1出厂检验6.3.1.1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pH值、商业无菌。6.3.1.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型式检验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判定规则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若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7.2.1袋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规定,罐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4806.9 的规定,做到清洁卫生,封口平整,且无破损、无渗漏。7.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257.3运输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 18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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