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2016-08-31发布2017-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5009.3—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500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12087—2008《淀粉水分测定烘箱法》、GB/T18798.3—2008《固态速溶茶第3部分:水分测定》、GB/T21305—2007《谷物及谷物制品水分的测定常规法》、GB/T5497—1985《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第一法105℃恒重法、GB/T8304—2013《茶水分测定》、GB/T12729.6—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水分含量的测定(蒸馏法)》、GB/T9695.15—2008《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GB/T8858—1988《水果、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SN/T0919—2000《进出口茶叶水分测定方法》。本标准与GB5009.3—2010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第一法直接干燥法、第二法减压干燥法、第三法蒸馏法和第四法卡尔·费休容量法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第一法直接干燥法中的试剂、精密度、注释和分析步骤;———修改了第三法蒸馏法的分析步骤;———删除了第四法卡尔·费休法有关卡尔·费休库仑法的文字描述。GB5009.3—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105℃下,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卤菜制品、粮食(水分含量低于18%)、油料(水分含量低于13%)、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100g的样品。第二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100g的样品(糖和味精除外)。第三法(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100g的样品。第四法(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g/100g的样品。第一法直接干燥法2原理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101.3kPa(一个大气压),温度101℃~105℃下采用挥发方法测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重量,包括吸湿水、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再通过干燥前后的称量数值计算出水分的含量。3试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