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20161019发布2017041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犌犅4806.9—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修改了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基本要求;———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增加了特殊使用要求;———修改了标签标识要求。犌犅4806.9—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2术语和定义2.1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括各种金属镀层及合金)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及制品”。2.2金属镀层通过镀覆技术在各种固体材料或制品表面形成的金属膜层。2.3基材构成金属材料及制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表面涂层和金属镀层。3基本要求金属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4技术要求4.1原材料要求4.1.1金属材料及制品中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金属基材、金属镀层和焊接材料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4.1.2金属基材和镀层等材料成分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4.1.3不锈钢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主体部分应选用奥氏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铁素体型不锈钢等不锈钢材料;不锈钢餐具和食品生产机械设备的钻磨工具等的主体部分也可采用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犌犅4806.9—20162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感官接触食品的表面应清洁,镀层不应开裂、剥落,焊接部分应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浸泡液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臭4.3理化指标4.3.1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制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不锈钢的迁移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砷(As)/(mg/kg)≤0.04GB31604.38—2016第二部分,或GB31604.49—2016第二部分镉(Cd)/(mg/kg)≤0.02GB31604.24,或GB31604.49—2016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