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20161019发布2017041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犌犅4806.5—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部分。本标准与GB1977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原料要求;———增加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犌犅4806.5—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2术语和定义2.1扁平制品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2.2贮存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2.3空心制品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2.4大空心制品容积大于或等于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2.5小空心制品容积小于1.1L的空心制品。2.6烹饪器皿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2.7口缘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自制品口部计起20mm的边缘区域。2.8飞边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3基本要求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犌犅4806.5—20162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4.2感官要求玻璃制品应无飞边、裂纹及崩损缺口。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扁平制品/(mg/dm2)贮存罐/(mg/L)大空心制品/(mg/L)小空心制品/(mg/L)烹饪器皿/(mg/L)口缘要求/(mg/L)检验方法铅(Pb)≤0.80.50.751.50.54.0GB31604.34镉(Cd)≤0.070.250.250.50.050.4GB31604.245其他5.1迁移试验5.1.1基本要求迁移试验应按GB31604.1和GB5009.156规定执行,本标准中5.1.2、5.1.3有明确规定的除外。5.1.2食品模拟物食品模拟物应仅选择4%乙酸溶液(体积分数)。5.1.3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