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12-21发布2012-01-01实施GB25596-2010I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GB25596-20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婴儿指0月龄~12月龄的人。3.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4技术要求4.1一般要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它食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2原料要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GB25596-20102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冲调性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4.4必需成分4.4.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能量、营养成分及含量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必需成分为基础,但可以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按照附录A列出的产品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上述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4.4.2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295kJ(70kcal),但针对某些婴儿的特殊医学状况和营养需求,其能量可进行相应调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kJ/g、37kJ/g、17kJ/g(膳食纤维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