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2-11-13发布2013-06-01实施GB2762—2012I前言本标准部分代替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本标准与GB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增加了应用原则;——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了附录A;——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2762—2005执行。GB2762—20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0B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2术语和定义2.13B污染物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2.2可食用部分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2.3限量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31B应用原则3.1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3.2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3.3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5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