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犌犅2718—2014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2718—2003《酱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2718—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修改了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犌犅2718—201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本标准不适用于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术语和定义2.1酿造酱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如面酱、黄酱、蚕豆酱等。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谷物、豆类应符合GB2715的规定。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霉斑、外来异物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氨基酸态氮/(g/100g)≥0.3GB/T5009.403.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犌犅2718—20142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5微生物限量3.5.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3.5.2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4789.3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2执行。3.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