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883.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2016-08-31发布2017-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14883.1—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14883.1—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本标准与GB14883.1—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对文本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安全要求”和“检验结果的报告”3章;———对采样、预处理、检验方法的一般要求和说明、关于质量控制方法各章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调整。GB14883.1—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GB14883各部分测定方法标准中有关采样、预处理和检验结果报告等的共同要求(另有专门说明者除外)。本标准适用于GB14883各部分测定方法标准。2术语和定义2.1放射性核素具有放射性的核素。按其来源,可分为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两大类。常见的放射性核素的衰变形式是α衰变、β衰变和γ衰变。2.2载体能载带某种微量物质共同参与某化学或物理过程的另一种物质。放射化学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的量往往非常少,难以用处理常量物质的方法进行分离或转移。使用与放射性核素化学性质相同的稳定性同位素或与其化学性质相近的物质作为载带的附着体,使两者共同参与全部处理过程,可有效解决这一难题。3采样3.1一般采样应遵循GB/T5009.1规定的采样要求。3.2检验样品需要量可参照所用检验方法要求样品量或样品灰用量和该种食品的灰鲜比确定。采样量不应少于检验样品需要量的三倍,样品混合均匀后一式三份,一份供检验用,其余两份供复检、备查或仲裁用。3.3采集方法和工具不能对待测样品造成污染和使被测核素损失。样品采集后,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储存,避免降解、变质、分解或污染;对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应避免核素的丢失。3.4采样人员的辐射防护和个人防护应遵循GB18871和GBZ128的要求,并应防止工作场所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3.5样品应妥善包装,明显标志后运送实验室。短半衰期核素检验项目应尽快预处理和分析测定。4预处理4.1样品预处理的通常要求采取可食部分,对用干样分析的样品应进行干燥,对用灰样分析的样品应进行干燥、炭化和灰化。GB14883.1—20162选用的方法要严格防止待测核素的损失和污染。预处理过程中所用容器应保证洁净,防止容器和外界核素污染样品。4.2可食部分的采取4.2.1应按我国大多数居民食用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