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2016-12-23发布2017-12-2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20799—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T20799—2014《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1735—2008《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SB/T10395—2005《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本标准与GB/T20799—2014、GB/T21735—2008和SB/T10395—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修改了术语和定义。GB20799—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冷却肉、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4℃的肉。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3采购3.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3.2采购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3.3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3.4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4运输4.1应符合GB31621—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GB20799—20162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4℃,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4℃,并做好温度记录。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