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2.0363论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金龙君,翟翌(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最小必要原则实践上的审查结构不完整,学理上的审查内涵有争议,其完整的审查框架尚不明确。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的实施效果,应清楚最小必要原则的完整审查框架。基于现行规范的释义,最小必要原则属于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体现;基于欧盟法上最小化原则的追溯,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作了全面、精细的考察,具备坚实的欧盟法实施基础,亦契合中国的实定法依据,有较强的借鉴价值。按比例原则“全位阶”的操作架构,吸收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最小必要原则即形成完整的审查框架,且在比例原则“目的—手段”关系下,最小必要原则可展开规范审查,其规范的步骤包括“事实描述”“目的正当性考察”“手段有效性、‘最小’损害性及比例性考察”三大环节。而告知—同意原则可确定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与收缩空间。关键词:最小必要原则;个人信息处理;比例原则;必要性审查;比例性审查;告知—同意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4–0140–11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①,包括如“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态、身高、人种等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信息”[1]。为平衡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护,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最小必要原则。有告知—同意原则发挥平衡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功能,但最小必要原则被认为是个人信息处理中更基础、更严格、更具指导性的原则[2]14。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内容来看,最小必要原则指个人信息的处理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②,其中至少有两层含义:第一,必要(目的限制),处理行为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处理目的明确、合理,且信息处理者不得不处理个人信息,否则目的无法实现;第二,最小(最小化),信息处理的全过程都应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如处理的数量最少、处理的频率最低、存储的时间最短、访问的次数最少等[3]。从既往实践来看,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通常依靠必要原则实现。但有关个人信息处理中必要原则的基本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学界有不同观点。如必要原则是告知—同意原则的限制,包含有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