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07期(2023年07月)No.07202325黑河学院学报JOURNALOFHEIHEUNIVERSITYdoi:10.3969/j.issn.1674-9499.2023.07.008一、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识前提:被害人的谨慎义务(一)谨慎义务的来源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一直笃定地坚信犯罪分子在“刺激—反应”的模式下,对国家法持敬畏之心,刑罚进而起到威慑的目的。并且,它抽离了犯罪分子所生活的时空,僵硬地评价犯罪分子的行为和主观恶性。从刑事司法的维度来看,犯罪分子只被看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却忽视了与犯罪分子互动的被害人也是参与的一方主体。如此一来,刑罚权理所应当地为国家所攫取,并且顺理成章地肩负起了遏恶扬善的重担。但犯罪活动并不是脱胎于现实而孤立存在着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存在着犯罪人与被害人不同程度的互动。特别是以通信技术为媒介的电信网络诈骗中,这种互动更是不可或缺,换言之,被害人的互动是评价电信网络诈骗时应当予以考量的因素。当下,电信网络诈骗频发,并且此类犯罪中被害人—犯罪分子的互动性明显。较之于传统犯罪,这种新型的网络犯罪典型特征表现在:其一,信息化。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所依托的技术不仅有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传统样态,也通过木马病毒、虚假网络平台等高度信息化的复合形态来完成犯罪。其二,诈骗流程逐渐成熟化、标准化。电信网络诈骗流程大致经历“遍地撒网”“请君入瓮”“环环相扣”“金蝉脱壳”四个过程。其三,诈骗产业链趋于完整化,黑灰相衔,无法明确分割。产业链主要分阶段构成,如编制诈骗剧本、技术支持、专业拆帐以及取款等环节,分工十分明确。基于此类犯罪的特征以及引发的后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单纯依靠国家层面的预防和控制,显然是不够的。那么,作为在此类犯罪中也起着作用的被害人,能否在犯罪完成之前承担一定谨慎义务?在犯罪学领域,某一类人常常比其他人更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这个特征被称之“被害性”。电信网络诈骗中这种特征尤为明显。被害性的构成颇为繁杂,学界观点不一。其中,白建军教授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他根据被害性强度的大小,认为被害性可以分为状态、过失和主动三种[1]。不难发现,这三种类型显见于电信网络诈骗中。若明确这样的一个标准,之于个体将调整自已的行为,改变人们对制度中成本—收益的预期;之于社会,也将创造更大的福利、更好的效益。(二)被害人谨慎义务的经济分析所谓谨慎是行为人对某一具体的外在情境与自身言行之间的紧密注意,以防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