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标准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那么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到达规定的安排比例。“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效劳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局部按日加收5‰滞纳金。“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以下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效劳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效劳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效劳机构印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