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之前在讲述机关文稿写作笔法的时候,使用了一个新词——示事。在我看来,“示事”是与“记事”“叙事”“论事”“用事”既相并列又相区别,最能凸显机关文稿写作要领的一种特殊笔法,甚至可以称之为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既然称之为“最”,就有必要集中火力专门讲一讲,争取讲得更系统、更深入、更透彻,让我“发明”的这个新概念立得住、说得通、用得上、传得开,而不仅仅是一己之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把“示事”从上一讲中抽取出来,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逻辑,从概念解析、理性认识到实践运用,一层一层剥开讲。一、“示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示,“语也,以事告人曰示”(南朝·顾野王《玉篇》);按照《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就是“把事物摆出来或指出来使人知道”。顺着这样的解释,所谓“示事”,就是“示之以事”或“示及某事”。其中的“示”,是明示、展示、揭示;“之”,是行文对象和读者、受众;“事”,是机关文稿中所写的事,包括听过见过做过的事、正在做的事,以及打算做、计划做、布置做、将要做的事。把这样一些事以及做事的考虑、目标、步骤、方法、分工、要求、结果(效果)、经验、教训、体会等特别是规律性认识付诸笔端,明示出来,使人知道,就是“示事”。如果能让人从中获得启发、提高认识、增强动力、明晰思路、创新举措自觉主动、高质高效地把事做好,那就是“示事”的最佳效果。前面,我聚焦于“事”,罗列了一长串需要明示的要素,并不是说我们在机关文稿中每写一件事,都要把这些要素一个不落地明示出来。实际上,这就如同我们写什么事一样,需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去加以考虑、选择和摆布。“示事”这个词是我的“发明创造”,但也绝不是完全没有根据。想出这么个词以后,我考证了一番——古语中早就有“言示之事”(《诗·大雅·抑》)“示及青苗事”(宋·王安石《答曾公立书》)等说法,民间也素有“托梦示事”之说。这些,多少可以为我“发明”这个新词提供一些佐证。二、“示事”存在的现实依据我之所以把“示事”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写作笔法提出来,主要原因是常用通用的表达方式既不能充分体现机关文稿的特性,也不能满足机关文稿写作的需要。众所周知,记叙、描写、抒情、议论、说明,这是写文章的5个基本手段,或者说是5种基本表达方式。其中,记叙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