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跨国公司为气候变化负责—评“地球之友等诉荷兰皇家壳牌案”杜中华*摘要在过往的气候变化诉讼中,国家和政府机关常常作为被告出现,直接将跨国公司的气候变化责任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占据少数。“地球之友等诉荷兰皇家壳牌案”构成了在这个领域填补空白的标志性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非政府组织的实质请求,不仅要求荷兰皇家壳牌依照国际规则和标准,在2030年前将碳排放减少相对于2019年水平的45%,还强调减排的范围是跨价值链的,包括其自身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以及原料供应商和产品消费者的间接排放。法院判决跨国公司直接承担气候变化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际法的传统适用界限,而且为看待国际软法规则的效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同时,法院的论证说理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处理气候变化法和市场机制的问题上,暴露出国内法院解决全球性气候治理问题的局限。关键词气候变化诉讼公司责任不成文注意义务软法国际法的国内化*杜中华,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生。394案评·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一、背景在传统意义上,国际公法是处理国家之间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国际法通过直接对国家课以义务达成规范效果,在国际法的形成及演进中,国家都是最重要的主体。这一结构同样体现在《巴黎协定》的谈判和缔结过程之中。仅是在四年谈判中的最后一年,各国家才就协议的法律形式和性质达成一致②;而对协定的最终达成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determinedcontributions)概念的产生。在自主贡献的框架之下,国家可以依据其主权,充分考虑国内情况和能力进行“自我责任区分”(self-differentiation),自行确立其在协定下的具体法律义务;这一方面降低了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主权成本,③也在另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协定可以达到的减排效果和强度。“UrgendaFoundation诉荷兰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法院最终判决,荷兰应提高其对2020年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以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准,减少25%的碳排放,且这一义务是独立的积极义务,并不以其他国家是否也完成义务为前提。虽然Urgenda案对完善《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制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国家义务并不是国际环境治理,尤其是共同面对气候变化的全部图景和唯一方案。研究表明,针对气候变化的直接推手—跨国公司—进行的气候变化诉讼正在迅速增加,仅在2020年,针对化石燃料公司提出的气候变化诉讼就有数十件④,而这一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