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论坛3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研究※○张元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坚决防止两极分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目前,我国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相较城市居民还存在较大差距。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931元,仅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成左右。土地作为重要资源,是助力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现阶段的公有制体制下,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打工,加之土地资源规划的不合理,农村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动显得越来越迫切。此外,在我国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大力实施乡村振兴目标的背景下,促进土地资源充分流动也是大势所趋。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对统筹城乡发展、助力共同富裕有重要意义。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困境(一)立法针对性不足,宅基地流转束缚较多目前,我国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与转让方面的立法缺乏针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且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村宅基地仅限于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流转,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直接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范围,难以有效发挥出市场的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民无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流转权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现状不适应新时代生产要素市场化流动的基本要求。我国虽然已经开展了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出台了一些政策支持,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等,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立法依然缺失,依然没有解决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充分流动的问题。要大范围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长期的土地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下,全国范围内存在众多“小产权房”等特殊情况,虽然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正不断解体,但因为制度环境等因素形成的路径依赖现象依然非常突出,使立法改革创新面临巨大成本。(二)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不完善,法律层面所有权主体虚位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但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视角进行了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