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2期档案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归属毕鑫宇(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5)摘要:[目的/意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保管、利用过程易出现数据泄露问题。明确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归属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还可以为规范化管理提供重要参考。[研究设计/方法]从利用情景和方式出发,探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归属问题。[结论/发现]认为个人健康数据属于居民,加工处理的健康数据属于形成主体,健康统计报告属于政府,进而提出完善法律标准、促进平台构建、加强安全保障等针对性建议。[创新/价值]本研究从数据归属角度探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不仅可以明确数据归属,为数据争议问题提供理论支撑,还有利于保护居民隐私权,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保驾护航。关键词: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归属;隐私保护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33(2022)12-0060-041引言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伴随居民一生的关于生命健康活动的电子化记录,也是实现“健康中国2030”战略的重要信息基石。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中,第一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伊利集团质量检测控制中心主任李翠枝明确提出我国要参考国外先进经验,高标准、高起点地加强电子健康档案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众多平台收集、利用电子健康数据,为医疗数据统计、监测、防控起到关键作用,那么这些数据到底归属于谁呢?其数据归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明确数据归属是对数据内容、权属等做出明确规范的过程,有利于数据保护、权益分配,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信息社会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研究层面,我国对数据归属的法规界定暂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数据归属”的表述仍较模糊和分散,尚未形成数权体系和统一法理。在地方法规中,广东省深圳市于2020年7月担纲完成《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2],首次实现地方法规层面的数据确权,在解构与规范数据权及其权利体系上有诸多先进探索,充实数据权利时代的法律基础。在理论研究层面,学界关于明确数据归属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权利体系建设和数据权属。龙荣远等探讨数权的法理基础,通过与人权、物权的比较,从而论证数权制度创设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必然性[3];秦顺从循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