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纵横ACCOUNTINGHORIZONS中国总会计师·月刊184“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后,充分发挥了其税收中性作用,极大地减少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发展,减少了税收对经济的扭曲性作用。但是,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仍然面临继续完善和优化的现实需要。自2019年开始,面对疫情带来的巨大压力,顺着减税降费的趋势,“营改增”也进行了新的改革探索,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留抵退税的实施。下一步,要紧贴全面“营改增”中的问题以及企业遇到的问题,继续推动增值税改革走向深入。一、尽快完成增值税立法增值税在立法之前,主要依据就是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在很长的时间里是增值税征收的主要法规依据。随着增值税自身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是全面“营改增”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别于2008年、2016年、2017年进行了三次重要修订。税收法定原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是推动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现行18个税种中,有12个税种已经完成了立法,这是税收法制化建设的重大成就。但是,截至目前,占总税收收入35%左右的增值税仍然没有完成立法,税收法制化建设需要继续攻坚克难。2021年增值税收入为61981.7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5.88%。2022年1-11月,全国税收收入累计152,826亿元,国内增值税收入累计43,530亿元,占比高达28.48%。增值税目前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税种,如此重要的税种如果没有完成立法的话,税收法制化将是不完整的,为此国家有关机关为增值税立法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之后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是增值税立法的重要进展,如果没有大的问题的话,预计2023年将完成增值税立法。当然,增值税立法不能为立法而立法,更不是简单地将“暂行条例”变成“法”,立法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从机器设备到新增不动产,固定资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逐步实现扣除,增值税制逐步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增值税的中性特征更加明显。这都是增值税立法的实质性内容。二、继续推进增值税税率简并此前中国增值税改革完成了增值税税率四档简并为三档,相比最初的四档税率是巨大的进步,但多档税率情况下容易出现进项税率低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