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评论》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协议:发展、比较和应对*夏天佑刘瑛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协议是“开放式准诸边协定”。该协议相较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明显的发展,包含对成员主管部门权力行使的约束规则、成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咨询点制度、制定规制措施的基本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但也有些许缺憾,如仍未回应何为“以合理方式实施”、回避对“必要性原则”的界定。相较于主要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协议的规制范围更广、保护水平更高。中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法律体系与该协议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需要优化监管方式,妥善处理监管自主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优化立法结构,更好地践行协议的透明度标准;对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本》,完善中国国内规范;在保证审批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审批时限。关键词: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规则比较中国履行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与贸易日益发展,全球贸易的主要障碍已不再是关税等“边境措施”,而是名目繁多的“边境后措施”。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关注焦点更多是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具体承诺方面。虽然这些准入后国内规制已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谈判议程中,但长期没有突破性进展。服务贸易国内规制项下的资格要求与程序、许可要求与程序、技术标夏天佑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瑛(通讯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试验室(珠海)特聘研究员,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Email:liuy⁃ing36@mail.sysu.edu.cn。*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美国全球单边经济制裁中涉华制裁案例分析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1&ZD2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及编辑部的宝贵意见,当然文责自负。131夏天佑刘瑛InternationalEconomicReview准等内容往往可能构成变相或隐蔽的服务贸易壁垒,如许可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监管措施缺乏客观性和透明度等,间接阻碍外国服务进入成员市场,进而限制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由于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制往往涉及众多敏感的政策目标,谈判各方担心过于明确具体的国内规制义务将严重侵蚀成员的监管自主权,因而如何去寻找国内监管与服务贸易自由之间的平衡点是国际社会面临的棘手问题。在学界,该问题长期处在学术争论的中心;[1]实践层面,该问题也是各方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WTO年度报告曾指出,国内规制主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是21世纪多边贸易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