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理论与实务2023年第09期法制博览•90•《民法典》抵押物转让新规的理解与适用——兼议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防控黄奕新林男泽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福州350004摘要:《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之规定,符合抵押权的特性,回应了社会对于促进抵押物流转、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力,这就导致了在发生抵押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抵押财产在转让过程中发生价值贬损、第三人属于能够阻却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买受人等情形时,抵押权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具备可操作性的风险预防措施,例如抵押权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要求抵押人在未履行义务时承担更重的违约责任;及时将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特别约定进行登记等。关键词:《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追及力一、《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转让的重要性和意义(一)实现物尽其用、优化营商环境抵押人设立抵押所出让的仅仅是这些财产的交换价值,并且此种交换价值的产生是一种或然责任,对抵押财产转让设置的各种限制实际上是在变相限制抵押人的处分权。但是《民法典》新规将抵押权从抵押权人的强力控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抵押财产的自由流转。允许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能够实现抵押财产的全部价值,激发营商环境的活力,鼓励市场交易,实现物尽其用。[1](二)强化抵押权追及效力所发挥的作用抵押权的效力不因发生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到影响,这突出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一直采取限制甚至是禁止抵押物转让的态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更多的是从时代背景的角度,给予抵押权人更周延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忽略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所能发挥的作用。在抵押物流转过程中,正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才使得抵押权人始终能够在法定和约定条件下行使权利。(三)灵活应用登记公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申请登记机关将其与抵押人之间关于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进行公示登记。鉴于《民法典》新规已经相对地弱化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强控制力,《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此条规定则意在帮助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各地登记机构也已经配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实务中增加了此项登记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