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AnimalHusbandryandEconomy(总第36卷第198期)收稿日期:2022-09-16作者简介:尚远航(1998—),男,江西南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9FFXB008);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①参见《修订草案》第178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法人股东的注销不同于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法人股东所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并非当然依照《继承法》处置,其股权由何者继受的问题表达为“股权继承”略有不妥,本文表达为“股权承继”,这在《民法典》第1181条与《公司法》第9、174条均有“承继”表述。政法与社会《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尚远航〔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权承继问题关系着承继人与公司及其股东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裁判难题仍未有效解决。不仅因为立法的制度空白,也进一步映射出我国实践中对于股权的误解以及对人合性保护边界模糊的深层次症结。欲破解该现实困境,宏观上应形成以股权利益分离为视角,以人合性为判断标准的中国范式。具体而言,应明确法人股东注销后至归属确认前的股权处置,并根据承继主体的不同区分各自所承继的权利内容,不同属性的权利行使与取得亦应有所区隔,以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配置平衡。关键词:法人股东注销;股权承继;人合性;股权利益分离doi:10.3969/j.issn.2096-2452.2023.01.009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452(2023)01-0048-08一、引言2021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次正式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司法》草案在股东资格继承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首次回应,①但由此遗留的一个问题尚无人问津,即当法人股东注销后,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股份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并无多大争议,主要存在于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被注销的法人股东的股权如果不能确定承继主体或无法得到妥当处理,②不仅将影响到该法人股东的原持股人利益,也可能对被持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障碍,甚至引发公司僵局而导致资源严重浪费。股权变动问题触及民商重合地带,始终是公司法乃至民事法与商事法间最具深度的理论困境。[1]同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