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专家视角ExpertPerspectives中国电信业CHINATELECOMMUNICATIONSTRADE“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目前,在各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读文章中,大多在谈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很少涉及如何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实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保护”个人信息,而是“保护”和“利用”同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质功能是一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行为规范法,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立法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个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其中“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于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地位,只有夯实“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这个关键环节,才能确保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目的。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匿名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该定义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个人信息”定义在基本概念上保持了一致,强调了“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但在内涵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定义增加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明确了“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不属于个人信息,也就无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和“利用”并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四)将“匿名化”定义为:“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该定义中的“不能复原”采取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之一)■王春晖︱文王春晖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教授、中国通信学会网络与数据法治决策咨询团队首席专家(2022年入选中国科协决策咨询专家团队建设试点名单)、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长三角)研究基地主任兼首席专家、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