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评析摘要法官法(2022)对法院院长任职条件的规定那么属于一个阶段性推进,但是研究发现:“法律专业知识〞的内涵不明,难以防止“法盲〞法院院长的出现;法院院长职位的任职最低年龄规定缺失,无法杜绝“奶嘴院长〞的出现;所需“法律职业经历〞的最低年限不明,难以确保法院院长人选真正具备履职所需的法治思维;尚存在一些有待继续完善之处。期待着有关法院院长任职条件的规定能够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完善。关键词法官法院院长任职资格作者简介:陈业业,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担保物权、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2.11.207一、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之内容新法官法保存了修订前的2022年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2022))规定,仍将法院院长(含副院长)规定为法官,也沿袭了法官法(2022)对法院院长(含副院长)任职资格予以降低的做法,规定法院院长可以实行与一般法官的任职资格有差异的任职资格,允许法院院长可以不具备担任一般法官所必备的严格任职资格,但将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方面,从形式方面看,新法官法将有关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资格从原来的合并规定修改为院长、副院长二者的任职条件分开规定。另一方面,从任职实质要求方面看,新法官法对二者的具体任职条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而且是有一定程度从严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二者的任职门槛。其中,有关院长的任职资格从法官法(2022)的“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修改为“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比法官法(2022)的规定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结构和从业经历的明确要求;有关副院长的任职资格那么在法官法(2022)中“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规定的根底上删除了“择优提出人选〞内容,并增加了“检察官〞内容,以为实践中检察官可能交流到法院并直接担任法官畅通了制度通道,即修改为“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加上法院内部人员分类制度的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层面紧缩了“法盲〞担任法院副院长的制度漏洞,希冀以此防止以往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滥用这个条款任命不具备法官条件的人担任法院院长或副长〞情况的重发。二、新法官法关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规定的进步之处(一)新法官法一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