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一四六小〞的增值税管理根本思路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前国税机关征管工作的一个热点。从新税制实施以来,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加强税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偷骗税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并些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的问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何难。能否有治本之策。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总局下发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深入实际,结合企业用票情况进行了调研。一、存在的问题及危害企业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方法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1、虚假开票。虚假开票可分三类。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在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几种情形中,虚假开票的比重最高,危害最大。2、调节开票时间。有的企业在本月的应纳税数额较大时,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在下月开票时调整,自行调整纳税时间和金额。3、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范围是自产农产品。对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和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所列举的农业产品,以及非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销售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也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购企业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客观上不易划分,千家万户,都是带着一张身份证来出售农产品,收购人员无法甄别;另一方第2页共3页面,收购企业即使知道对方是农产品经营者,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让对方提供发票,因为要对方提供发票,对方很可能提出提高收购价。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的收购企业,对农产品经营者存在着货源上的依赖关系。这是目前绝大局部农产品经营者无证经营的主要原因。4、汇总开票和补开票。有的收购企业认为开收购发票给农业生产者太麻烦,特别是在收购旺季人流量大、单笔收购金额小的情况下,逐笔开票既容易出错又无必要,不如一边过磅一边付款省事。至于抵扣发票,事后再选择一些大户汇总填开。还有的收购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