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者责任保险与我国证券民事责任李俊峰如何在维护程序正义的根底上,完备对证券投资者的实体权利救济,最终表达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价值。人们想到了保险。王保树教授认为,国外的董事责任保险值得引进,即由董事等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待董事赔偿责任发生时,除因董事成心行为所致外,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3]202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第39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置责任保险。〞保险业反映神速,短短16天后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就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万科企业股份董事长成为该险种的首位被保险人。不久,国信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市分公司签订“券商责任险〞,成为我国首家为客户投保该类险种的券商。[4]据介绍,今后该营业部的客户在投资过程中时,如因券商工作人员疏忽或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的相关单证、身份证件而遭受损失时,都将获得中保公司的赔付。另据报载,2022年3月25日,湖南局部会计师事务所与人保公司签定“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约定各参保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十万元以上的保险费,一旦发生因会计师疏忽、过失等造成赔偿的事件,保险公司将付出单次最高500万元,总额不超过202300万元的赔偿金。这一系列事件引来好评如潮,许多人认为责任保险的引入为证券民事赔偿提供了“保险〞,为保险业拓展了商机。但是同时也有人担忧,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投保会导致公司的决策者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不对称的逻辑结果,这会使资本市场和股份公司本身所应有的财产制衡与利益制衡双重弱化,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家市场形成和开展的重要因素。[5]责任保险对于我国的证券、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法学界对其鲜有深入评介。因此,有必要对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兴旺国家语境下的的法律含义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外乡法律环境资源和上市公司的开展现状评估引入上述各类责任保险的实际效益,以期得出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性意见。一、董事及高级管理者责任保险的法律内涵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涵盖面十分广阔的保险类别。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者责任保险(directors&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可谓是职业责任保险工程下最重要的子险种之一。这种保险形式的重要性之所以日渐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