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459812-1998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255-19-1:1983《电气继电器第19部分:空白详细规范:有质量评定的有或无机电继电器试验一览表1,2和3》制定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这样,使我国有或无机电继电器质量评定用空白详细规范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的相应规范一致,以尽快适应质量认证、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将IEC255-19-1:1983转化为本标准时,由于国际电工委员会第94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94(秘书处))6号(94/19/CDV)文发布了对IEC255-19-1:1983的修订版,故制定本标准时,在技术内容上亦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作了以下变动:表I至表IA中,将原引用的IEC255-7:1978中的条款号改为IEC255-7:1991中的条款号,技术内容亦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与增补。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或无电气继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信源、刘建柏。Gs/'P14598-12-1998IEC前言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在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这些间题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对所涉及的问题尽可能地代表了国际上的一致意见。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推荐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认可。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希望各国家委员会在本国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IEC标准的文本作为其国家标准。IEC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之间的差异,应尽可能在国家标准中指明。IEC序言本标准由IEC第41技术委员会(电气继电器)的第41A分技术委员会(有或无继电器)制定。标准草案于1979年的赫尔辛基(Helsinki)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于1981年10月将标准草案文本41A(中央办公室)16提交各国家委员会,按6个月法进行审批。下列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赞成本标准: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埃及、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波兰、南非、瑞典、瑞士、英国、南斯拉夫。本标准封面上的QC号是IECQ(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的规范号。第41技术委员会已决定将标准体系层次分类如下:第一层:通用标准;第二层: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某一类继电器的通用标准;第三层: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某一具体小类继电器的标准;第四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