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16—2009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206号)3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疗废物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3.2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HJ516—200923.3监督管理指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3.4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