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局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本市的通信秩序,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障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xx市保护和开展邮电通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电信业务,是指根据特定用户的要求,通过光、电或其他电磁系统传递符号、信号、文字、图像或者语言等信息的各类效劳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第四条(根本原那么)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根本电信业务专营、其他电信业务放开经营,资源共享,有偿提供,平等竞争,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xx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物价、海关、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电信业务分类)电信业务分为专营电信业务和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放开经营业务实行许可证经营制度和申报经营制度。第七条(专营业务范围)以下电信业务由国家批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营:(一)业务(包括市内、国内长途、国际长途等);(二)电报业务(包括国内电报、国际电报、等);(三)经国家批准实行专营的其他电信业务。第八条(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以下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一)无线电寻呼;(二)800兆赫集群;(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四)国内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五)经国家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第九条(申报经营业务范围)以下电信业务实行经营申报制度:(一)信息效劳;(二)计算机信息效劳;(三)电子信箱;(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可视图文;(六)经国家批准实行经营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第十条(经营申请条件)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或其控股的企业;(二)有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符合规定并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与公用电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效劳的能力;(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市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电信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