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关于建房用地权限意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台市委[20222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的意见(台政发[202223]29号)文件精神,为增强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简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扩大乡镇(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授权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建房对象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辖区国土资源所审核,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二、审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按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假设干意见(天土资[2022]116号)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二)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辖区国土资源所按季度统一汇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审批和备案。国土资源所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实际在册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拟建地块的地类、面积、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建房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乡镇(街道)意见XX县区政府审批意见,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审批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编号,加盖“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审批表由乡镇(街道)XX县区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备案。三、资格审查(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第2页共3页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按易地建造住宅处置,必须先拆后批,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产权证书,撤除老屋,宅基地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因政府性投资工程和其它重点工程涉及拆迁农村村民局部住宅另行安置的,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规定,撤除局部可另行安置,但必须按照县政府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严格安置用地标准。(三)子女分家析产,承分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继承除外),承分住宅与原有住宅相邻可合并为一宅,且用地面积不超过限额标准的可视为一宅处理。(四)县城建成区农民社员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