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治理法修正建议篇一:修正我国土地治理法的几点建议:我国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土地治理法,自施行以来,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土地治理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步包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本文提出一些修订的建议。关键词:提地流转、土地征用制度、闲置土地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农业消费的根本消费材料,生民之本。农业丰那么国家盛,农民富那么国家稳。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土地资源特别贫乏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恶化等缘故,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多地点普遍存在着只顾眼前的利益,而无视了长期的利益,以牺牲珍贵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开展速度,这不仅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而且还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土地,实在保护土地资源。一、完善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法律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我国法律法规是严格限制和禁止流转的。1986年的土地治“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条规定具有特别大的局限性,从法律制度上严格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拒之于市场门外。实际农村土地市场却是客观存在,而且是兴隆不可抑制的,现在各地的农村中,包括集体土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象十分普遍,不仅涉及耕地流转、拍卖,还有宅基地拍卖、乡镇企业用地买卖等非农用地市场买卖。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进展,而且还流失了大量的国家税费,同时不利于提高耕地利用需求和农业消费力,容易引起各种社会征询题。显然,目前禁止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土地利用的现实,因此,要修正相关与集体建立用地流转制度抵触的法律。建议修正土地治理法中关于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的规定,使耕地运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因此集体建立用地的流转制度建议最好能变堵为疏,不断地明确和完善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方式、条件和范围,从而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最终受益者。〔一〕明晰产权界定,标准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或抵押,同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人应该提交相关的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的登记、变更等相关权利,使得登记后土地权利能更好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