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股东会议事规那么[共5篇]股东会议事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标准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方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那么。第二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第三条本规那么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公司股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那么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第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法律参谋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1(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会的形式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年度会议及半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七条股东会年度会议可以审议以下议案和内容:(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第2页共6页(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三)审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本年度财务预算预案;(五)审议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六)通报监管机构对本公司的监管意见及本公司对上年度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七)审议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报告。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时;2(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2023%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第九条股东会可采取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