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环城绿带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环城绿带的定义)本方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划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建设和管理原那么)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方案、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第五条(管理部门)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XX县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和监督。本市方案、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市政、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第六条(绿带规划和方案)环城绿带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绿化局应当按照环城绿带规划编制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市绿带建管处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和分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划的调整)因城市根底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环城绿带规划的,由市第2页共5页规划局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环城绿带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其中,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当同时征求市农林局的意见。第九条(绿带用地)环城绿带建设用地,通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环城绿带用地在未征用前,可以按照由市农林局会同市绿化局制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通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二)原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三)原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并由市或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绿化局会同市农林局制定。采取前款规定的合作或者农业产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