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稽查取证调研报告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税务案件证据是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依据,也是影响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近年来,稽查取证工作得到逐步重视和标准,但仍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都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中,客观上造成了稽查人员在取证中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律规章可循。局部稽查人员对依法稽查、依法取证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重稽查成果、轻稽查取证;重直接证据的收集、轻间接证据的收集;重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轻税收违法手段证据的收集;重涉税证据的收集、轻处分裁量运用证据的收集等“四重四轻〞现象在日常稽查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一套权威性、标准性的的取证方法和科学标准。局部稽查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不够,对各种违法事实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充分证实违法事实的存在、采用何种程序取证才是合法的、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该如何处理才是标准有效的等心中没底,造成不敢、不会取证。取证方法单一,取证手段呆板。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把证据形式分成7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就目前看,稽查查办案件收集的证据资料仍然主要是各种书证复制件和询问笔录,较少收集和运用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证据。特别是对录音、录像、拍照、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的取得、制作、使用、保管等缺乏了解,不敢也不会用这类证据。取证的保障力度受限,导致“无效证据〞大量存在。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当前,法律赋予稽查部门的税收检查权有限,在保障取证工作方面有相当的局限性。在一些案件稽查中,按法律、法规的授权方式进行,很难第2页共5页取得证据,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又是无效的。因此,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上下的功夫虽多,但成效受限。二、统一认识,促进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的逐步标准针对国税稽查工作的难点,XX市国税局一方面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办铁案〞的理念,要求在税务稽查中必须依靠充分、有力、标准的证据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另一方面立足实际运用,标准工作标准,结合基层实际,在广泛讨论的根底上,对省局下发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所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和主要证据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