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关于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调研报告从法律上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工程建设的不断开展,局部乡镇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12件(其中2023年4件,2023年8件),涉及35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人。占信访总量251件(2023年126件,2023年125件)的5%。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方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程水镇、东江街道办等;二是反映的诉求根本一致。根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离婚妇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程水镇村民邓和平因其女儿、女婿、外孙没有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根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方案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局部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权益侵害表达在: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第2页共5页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程水镇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屡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XX县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局部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