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孙寒近年来,一股人工智能热潮席卷了整个人类社会,与数字环境下的许多其他产品相似,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领域从创作辅助者向自主创作者进行转变的过程中,其生成物在挑战传统以人为本的著作权理论,甚至是作者概念本身。这就要求著作权随着新环境的兴起必须尽快作出决定。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根本考察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界定。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问题,理应先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本身是否有保护的价值着手,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是否认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也就没有了研究的意义。为防止丧失焦点和重点,我们首先要明确在此问题中哪些生成物属于我们研究的范畴,确定研究对象,以此为基准点展开讨论。首先考察相关内容(生成物)的表现形式,排除那些即使源于人类,也被公认为不可能构成作品的内容。事实上,在进行此筛选步骤时,许多情况只需要运用著作权法的根本原理就可以获得圆满的解决。只要根据不同类型作品的定义将生成物从表现形式上对号入座即可。在此根底上,对这些在不考虑创作主体是否是“人〞的情况下符合作品表现形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即便都被笼统的称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但事实上并不是只要来源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都能够作为我们的研究客体,我们要讨论的必须是表达了人工智能的智能能力,运用了人工智能的“创造力〞的生成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其实创造力或者是创造性有两层意思:一个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创造力,另一个是社会性的创造力。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威解释,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根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由此可见,独创性更像是一种“最低约束〞,因此作品要件中的独创性应该认为源自于第一种。其所表达的创造力起码可以理解为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为了从本质上寻找真正来自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大致的分类。众所周知,人工智能的“输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以人类的“输入(人类对人工智能提供的数据)〞作为实现方式,通过计算机的“思考(表达人工智能自身的智能程度)〞得到的。那么从输入-输出的角度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分为微智能输出(输出依靠全面细致的信息输入)、半智能输出(输出以输入数据为根底,结合自身的加工、判断产生)、全智能输出(输出完全依赖其本身的智能)三大类。可以看出,微智能输出只是自然人借助人工智能简化了创作过程的成果,不在我们要讨论的范围之内。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