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一、事故报告〔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的规定平安生产法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我: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设区的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三〕事故报告的类型按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23]56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