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一起河豚鱼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与思考[大全五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院法释(2022)5号批复,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经复议前置程序前方可提出行政诉讼;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出让、划拨、收回、农用地转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中选择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仍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司法实践中,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问题是关系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处理行为哪些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一、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根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的救济途径,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类型,具有“准司法权〞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根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那么,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学术界有观点对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价值第2页共6页提出置疑,认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的诉愿自由,行政机关本身所存在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也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政机关应当拥有对行政争议的第一次判断权的理论,是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底。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土地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行使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职权行为,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权属复杂,需要专门的土地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