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XX省人民政府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方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第2页共6页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