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研究关键词:合同商品房解除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前,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的情形与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过于原那么或笼统,有的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严重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发布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给商品房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一解释,为商品房买受人通过司法途径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根据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践操作经验,现就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同时,因合同的无效同样也可以到达买受人退房的目的,因此,笔者将作一并的分析。(一)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来之前又无法解除抵押,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八条项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买受人无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买受人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经过买受人的同意,或者已经告知买受人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能办理出房屋过户手续的,那么买受人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