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契约理论与我国合同法初探关键词事实契约理论合同法探究策略作者简介:龚一洋,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事、商事法律事务工作。中图分类号:D923.6文獻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2.03.241在传统观念下,契约一直都在传统交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本身也是当事人发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的一种根本的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开展,所有内部合同的关系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如果单纯地依靠相关的意思来判断合同的内容将不能够直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在生活中,多数公共机构都会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来表示一定的意思,这样才能够让更多的人来订立和约,最终有效地提升工作效率。一、与事实契约理论相关的变革早在上世纪,德国的学者在著作中提出了有关“事实契约理论〞相关的内容。但是,学术界至今都在不断地争论关于事实契约的说法,但是这种理论会直接冲击传统的契约理论。在实际情况下,只有让根底的意思保持一致,才能够让合同有效地发挥实际作用。但是,在“事实契约〞理论的背景下,只有有效地运用强制的缔约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多数事实过程内部的内容都是相互对立的。另外一种契约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实行为而成立的[1]。这种未经合意的契约就是“事实上的契约〞。专业的教授还将这种基于事实行为的契约关系来全面地分类。有关专家还会将这些案例分成三种类型。在所有契约的内部,以社会事实为根底的事实契约、以团体关系为根底的事实契约和以社会义务为根底的契约关系都会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样的理论一旦被提出之后,自然就在法学界引发最热烈的讨论。赞成者认为,目前现代民法的法律行为和理论都在不断地在开展,反对者那么认为这样一种理论会直接冲击法律体系,最终会使得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混乱。二、我国合同法对应事实契约论的有关规定有关专业人士提出了与事实契约有关的理论,其中饱含着三种最根本的案例类型。并对合同法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一)以社会接触为根底的事实契约所有社会接触的定义如下所示:在缔结约定的过程中,一定要能够在第一时间就跟当事人进行接触。在此过程中,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先产生过失,另外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也会被损害。但是,专业人士和当事人之间其实并不能够直接订立契约,这样才能够不断地促进社会开展。事实上,在一些履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民法都会对缔结约定中的内容进行分析,以希望能够将约定中的内容定位为一项概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