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呈每年上升趋势,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加。我区2023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43起,202223年84起,202223年205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件2023年有1件,202223年1件,202223年9件。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是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本文从当前我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凸现的几个问题入手,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中就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讲,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这是很简单、也是最通常的做法。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有些是劳动者刚上班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是用人单位从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些是用人单位为躲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标准事实劳动关系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劳动社会保障部在2023年5月25日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第2页共3页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案例一)某危险品运输公司与龚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公司局部车辆发包与龚某经营,龚某每月上交承包款。龚某雇佣宋某为押运员,宋某未与龚某及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依法办有该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押运员证,龚某及运输公司也未为宋某办理工伤保险。宋某在某次运输危险品过程中被泄漏的盐酸烧伤,其向我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局查清上述事实后,确认宋某与该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工...